鞍山市供货商协会印章管理制度 

一、本会的会章、财务专用章的规格、式样,须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后,方可启用。

二、本会的会章用于本会形成的各种文件和有关证明材料;财务专用章用于本会的财务收支活动。

三、本会印章由秘书长负责管理,会章委托秘书处专人保管,财务专章由会计人员负责保管。

四、本会印章使用须经会长或秘书长同意,不得滥用。对不按规定使用印章,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五、未经会长或秘书长同意,任何人不得携带本会印章外出。

六、本会需更换印章时,须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方可刻制新印章,并将旧印章全部上缴。

七、印章遗失要立即查明原因,向理事会写出书面报告,并登报声明作废,再按有关规定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刻制印章。

八、本会终止活动,完成清算工作后,由清算组织负责人将全部印章送交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鞍山市供货商协会

二〇〇六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