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供货商协会会议制度

一、本会会员(代表)大会每   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会议筹备工作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承办。

二、会员(代表)大会因故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必须由秘书长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说明原因,提交书面报告,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本会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同意后,方可执行。

三、本会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必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开。会议日程由秘书长提出,经会长同意后,提交理事会讨论决定。

四、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程序与理事会议程相同。

五、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要有会议记录,表决通过的决议,由秘书长负责草拟会议纪要,经会长签阅,发至各会员,同时应上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六、本会召开的研讨会、座谈会、工作会等一般性会议,由秘书长提出议程,经会长同意后,由秘书长负责召集,会后要编发工作简报(会议纪要)。

七、本会召开的各种会议,事先须做好充分准备,建立与会签到簿,因故不能参加者应事先向会长或秘书长请假。杜绝迟到现象。

 

鞍山市供货商协会

二〇〇六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