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供货商协会业务活动管理制度

 一、本会的一切业务活动,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以及本会章程业务范围领域内开展,任何人不得超越章程规定开展活动。

二、本会的业务活动包括:以本会名义举办的表彰、庆典、参观考察、业务培训、业务交流、展览展销、信息咨询、接受捐赠、对外交往等活动。

三、本会业务活动实行审批制度。凡以本会名义开展上述业务活动,必须由秘书长提出书面报告,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方可实施。

四、本会各项业务活动应做到有计划,有总结,并形成完整的档案材料备查。

五、重大活动应事先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请示,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活动结束后,要向业务主管单位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书面报告。

六、业务活动中存在有偿服务收入的,应自觉依法纳税。

七、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以本会名义从事与本会相关,或与本会章程规定相悖的业务活动。

八、对盗用本会名义,采取欺骗手段损害公众利益、谋取不正当利益者,本会将通过法律程序追究其责任。 

鞍山市供货商协会

二〇〇六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