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供货商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以下简称本会)  名称: 鞍山市供货商协会

英文:Anshan Chamber of Commerce for Supplier of market

缩写:ASCCSM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鞍山地区面向商场,超市的供货行业企业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实行行业自律,开拓市场,维护供货行业合法权益,搞好协调,服务,促进供货行业在鞍山地区的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鞍山市商业委员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鞍山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鞍山市铁东区绿化街2973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通过法律,法规、规章授权或政府委托,进行行业统计调查,收集发布行业信息,以及行业准入资格,资质审核等工作。

()参与政府有关行业发展,行业改革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决策论证,提出合理建议。

()制定行规行约,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利益

()监督会员单位依法经营,对于违反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损害行业利益和会员利益的行为,采取警告,业内批评,通报批评,开除会员资格等措施。

()代表本行业企业进行反倾销,反垄断,反补贴等调查,建议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对非会员单位的违法活动进行处理。

()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行业内非会员,会员与其他行业经营者,消费者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

()依据协会章程或者行规行约,制订,修订本行业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服务标准,推进行业标准的实施。

()组织行业培训,技术咨询,信息交流,会展招商以及产品推介等活动。 

()开展法律咨询,诉讼代理等活动。

()开展评比竞赛,推广先进经验,提高会员素质,扩大企业影响,促进供货行业在鞍山地区的全面健康的发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的种类: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拥护本协会章程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具备:“三证”(营业执照,税务许可,卫生许可),有厂家授权,合同

(四)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五)自愿交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提交入会申请书;

()经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交纳会费;

()由理事会或哩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参加本会的活动;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执行本会的决议;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按规定缴纳会费;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制定和修改章程;

()选举和罢免理事;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决定终止事宜;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不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延期的,需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处理其他日常事物;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会费;

()捐赠;

()政府资助;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利息;

()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拔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面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                 日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